绛县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例

  近段时间,绛县安峪镇东三涧村残疾妇女韩某逢人便讲:“多亏了绛县法律援助中心,我和女儿的生活又有保障了。”
  韩某系肢体四级残疾,平日拄双拐。她早年与同村李某结婚,婚后抱养一女儿,199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,女儿由她抚养。而她与养女的3.4亩耕地一直由前夫李某耕种至今。她多次托人讨要皆被拒绝。没有耕地,失去了生活来源,韩某十分忧愁。她无奈找到绛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。中心主任李俊梅审查了案情,对韩某的困境极为同情,当即指派南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海存给予其法律援助。
  张海存接受任务后,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取证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四条“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”、第三十四条“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”等规定,在调解无果的情形下,代韩某书写了民事起诉状,诉至县法院。开庭时,张海存依据事实与法律,据理力争。县法院采纳了其意见,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3.4亩耕地返还韩某及其女儿。李某不服,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张海存再次受绛县法援中心指派,担任韩某二审诉讼代理人,在法庭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。最终,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这样,拖了18年之久的3.4亩耕地复归其主,夙愿已偿的韩某和女儿的愁容扫去,情不自禁地向人们吐露着自己的心声。

来源:运城市绛县司法局 张志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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